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2〕21号
作者:大型中央空调回收 发布日期: 2024-06-24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废旧汽车拆解和回收废弃陈旧物资,你公司2018年投产至今未;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你公司将拆解报废汽车、摩托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属危险废物)出售给第三方回收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属“未按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2022年6月7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6月7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小英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8日、6月13日、6月22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2022年7月23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8月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你公司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属于首次发现,且发现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第四项第2点的规定,应当免于处罚;2.你公司未填写转移联单并无主观过错,是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所疏忽,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现已进行整改。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1.你公司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危害后果,不属于适用《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情形;2.鉴于你公司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未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牵连关系,且已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结合我省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适用“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的法律条款,并采纳你公司部分申辩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危废年产生量1—10吨以下,裁量标准为25—50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