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的“重大利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作者:大型燃煤锅炉回收 发布日期: 2024-06-12
本文仅就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变迁及现行规定,结合40号文件的出台,作政策解析及应用需要注意的几点,不当之处,欢迎指正。至于用废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变化,将另文解析,在此不赘述。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密集出台多个重磅文件,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出台,对于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针对一般纳税人,下同)来说,能算得上是一个“重大利好”,这对于解决该类企业长期增值税税负居高不下或因降低税负而涉嫌虚开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就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变迁及现行规定,结合40号文件的出台,做政策解析及应用需要注意的几点,不当之处,欢迎指正。至于用废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变化,将另文解析,在此不赘述。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纯看政策规定,最简单,就是两种计税方式的选择,类似于营改增后企业从事建筑服务,对于“老项目”、“甲供材”和“清包工”,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一个道理。但是,对于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来说,可算是长出了一口气,这些年日子太难熬了。为何会有这样的反应呢,这还得从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变迁说起,分析如下:
初始政策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为解决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废弃陈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公司可以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先征后返的政策,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给废弃陈旧物资经营公司能够带来了生机。但是随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9号)的出台,针对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为解决先征后返政策退出后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税负高的问题,同时解决用废企业抵扣问题,第二个政策应运而生,这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弃陈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可按照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政策与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类似,销售方免税,采购方凭票计算抵扣,简单易操作。但是随市场改革,慢慢的变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涉足该行业,同时考虑到该行业已经成型,可以稳定健康发展,不需要额外扶持,且该政策具有较大的执法风险和税收漏洞,在执行7年后被废止。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于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出台了,文件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取消“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弃陈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可按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弃陈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这个政策的出台,给废弃陈旧物资经营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叫苦连天”:一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收购环节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税负大幅升高;二是下游用废企业索要全额专用发票,造成经营企业利润空间大幅压缩。
因此,很多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铤而走险,通过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来降低增值税税负,这也给公司能够带来非常大的税务风险,同时也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个政策,即40号公告出台了。40号公告的出台,又将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地狱”拉回了“人间”。
40号公告的出台,给了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降低税负和风险的一个契机(或选择权),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税负锁定且较低,而且避免了为降低税负而涉嫌虚开专票导致的税务风险。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契机呢?因为,40号公告的出台,对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来说,是个大大的利好,但是对下游用废企业来说,不见得就是利好了,甚至有点“利空”的感觉,因为在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上游经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少了,会抬高用废企业的税负。
因此,40号公告是给了经营企业一个选择权,并没有直接规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毕竟市场经济中,政策不便过多干涉,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交给双方自行沟通解决吧。
另外,40号公告还对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设置了限定条件。比如,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或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从事其他废弃陈旧物资回收,也要符合有关管理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最后,提请注意:政策虽好,可不要乱用!在应用40号公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并不是从1月1日开始。这么多年都过来了,也不差这两个月了,利用这两个月的时间,和下游用废企业充分做好沟通,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计税方法,实现双赢。
2、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是整个废弃陈旧物资经营业务都一定要采用简易计税,而不是根据用废企业的要求,这家好说话就选择简易计税,那家很强势就选择一般计税,而且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从3月1日开始,假设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要确定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避免因疏忽大意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给公司能够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是针对购进废弃陈旧物资简单加工处理后再销售的企业,不包括利用收购的废弃陈旧物资生产产品的企业。40号公告规定的废弃陈旧物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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